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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醒】事關電動車停放!天津發(fā)布新規(guī)!

2025/4/15 13:31:31點擊:

近日,市規(guī)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發(fā)布關于加強新建居住項目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通知,新建居住項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比、規(guī)劃布局設置、防火設計、規(guī)劃審批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明確——

■ 單個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存放電動自行車總數(shù)不宜大于100輛。電動自行車占地空間按不少于2.5平方米/車計算。

■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及其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及其活動場所等貼鄰設置

■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宜在地面獨立設置,受場地條件限制與其他建筑結合建造時,可設置在建筑首層、架空層、地下一層。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比要求

新建居住項目電動自行車泊位計入非機動車泊位,規(guī)模按照不低于《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準》(DB/T 29-6-2018)中居住用地類建設項目非機動車位指標的50%配建,并保障配套充電設施空間。室外地面獨立設置(包括與其他建筑貼鄰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不計入建筑密度、綠地率,車棚等停放設施所產生的建筑面積不計入規(guī)劃條件(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規(guī)劃布局設置要求

(一)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按照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原則,結合居住項目總平面布局合理設置。服務半徑宜小于100m,不應大于200m。單個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存放電動自行車總數(shù)不宜大于100輛。電動自行車占地空間按不少于2.5平方米/車計算。

(二)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及其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及其活動場所等貼鄰設置,不應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三)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宜在地面獨立設置,受場地條件限制與其他建筑結合建造時,可設置在建筑首層、架空層、地下一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滿足國家、行業(yè)和天津市現(xiàn)行規(guī)范、標準,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建筑及防火設計要求進行設置。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建筑設置要求

(一)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雙面布置停車時,疏散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60m;沿通道單面布置停車位時,疏散通道寬度不宜小于1.50m。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疏散通道示意圖

(二)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安全出口凈寬度不應小于1.80m。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安全出口示意圖

(三)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10m。

(四)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位于地上時,地面與周邊場地高差不應小于150mm。

電動自行車庫凈空高度及地面與周邊場地高差示意圖

電動自行車棚凈空高度及地面與周邊場地高差示意圖

(五)電動自行車停放場位于地下時,應設置防水、排水設施,入口處設置反坡高度不應小于150mm

地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坡道入口示意圖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防火設計要求

(一)與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相鄰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建筑高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二)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建筑相鄰一面為防火墻,屋面滿足1.00h耐火極限時,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4.0m,與多層民用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3.5m。

(三)當不能滿足上述兩條的防火條件時,一、二級耐火等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多層民用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與高層民用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與其他類型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單層民用建筑滿足相關標準規(guī)定。

(四)設置在建筑內部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不應貼臨內天井,應靠外墻設置,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和乙級防火門與其他公共區(qū)域分隔。

(五)確需在架空層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乙級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建筑物其他區(qū)域分隔。

(六)電動自行車應分組停放,每組停車數(shù)量不應超過20輛,組與組之間間隔應不小于2.00m。確有困難需要相鄰停放時,應采用耐火等級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隔開。

(七)當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內設有值班室時,值班室應設置在疏散出口附近,并宜貼鄰外墻設置。值班室與電動自行車充電和停車區(qū)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八)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電動自行車庫防火挑檐示意圖

新建居住項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規(guī)劃審批要求

(一)我市未供地的居住項目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建要求納入規(guī)劃條件,在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階段嚴格審查,并做好規(guī)劃核實。

(二)本通知發(fā)布之日前已取得土地,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居住項目,在規(guī)劃條件中已提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建要求的,應按照規(guī)劃條件及本通知要求,在規(guī)劃審批中嚴格落實;在規(guī)劃條件中未提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配建要求的,結合設計方案及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執(zhí)行。

這些無需辦理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

在既有住宅小區(qū)利用公共空間增設電動自行車車棚等停放設施、充電設施等,按照設備管理,無需辦理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